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概念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根据该预案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动物大量死亡或者可能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疫情。这一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效率和质量,以保障动物和人类健康安全。
3、重大动物疫情,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定义,是指一类突发且传播迅速的动物疫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这类疾病往往伴随着高发病率和死亡率。其特点是突然爆发,对养殖业的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能引发大规模经济损失。
4、根据农业部的定义,重大动物疫情在特定情况下会被定义。这些情况包括一类动物疫病的突然出现,当二类动物疫病出现大规模爆发时,即使某些曾被根除的动物疫病重新出现,或者新的动物疫病从国外传入国内。在这些关键时刻,疫情被视为重大事件,影响范围广泛。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和一般(4级)。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评估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危害和趋势,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6、第三十六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被定义为一种突发性、高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它可能导致高发病率和死亡率,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公共卫生影响。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猪瘟等,指的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确认但我国尚未观察到的疾病。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针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的属地管理原则,以确保高效和统一的领导。这一管理体系强调政府的全面指导,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共同承担责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14号令,正式实施了《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这项法规于2007年6月20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第12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过国务院批准,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及其特性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备案后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应急预案,上报备案,并针对疫病种类制定处理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确保法规的执行力度。第六章附则,包括条例的解释权限、实施日期和后续修订等内容,为条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第二部分是附录,包含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对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农业部关于条例学习和执行的具体意见,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操作指南。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3、年12月18日之前,按照原来的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有规定:即,一般动物饲养场等要远离主要公路、铁路500米以上。这里面的主要公路是指省道以上。
4、统一。2019年按照“精简、统高效”的原则,统一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改革现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国务院制定该条例,遵循科学防治、群防群控的原则。第一章强调了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降低损失。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过国务院批准,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及其特性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备案后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应急预案,上报备案,并针对疫病种类制定处理方案。
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可能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动物疫情,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旨在确保有效应对和管理此类紧急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着重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如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隐瞒、谎报、延误报告或误导他人,将导致严肃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本书目录
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的实施、解释、修改等进行说明,确保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附录部分则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这些内容为条例的制定背景、实施指导提供详实的背景信息与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释义部分,详细解读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为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应急准备,着重强调了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准备工作,包括预防措施、应急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释义》的编写旨在帮助各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条例》。部分作者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们对条例的内涵、精神实质以及确立的管理制度有深入的理解。该释义的出版,无疑将为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指导,促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普及和应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可能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动物疫情,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旨在确保有效应对和管理此类紧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个人、组织的处罚措施,以及对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的实施、解释、修改等进行说明,确保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承担重要职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防疫机构负责监测疫情,所有饲养和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国务院制定该条例,遵循科学防治、群防群控的原则。第一章强调了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降低损失。
四川省针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的属地管理原则,以确保高效和统一的领导。这一管理体系强调政府的全面指导,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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